取消審批備案把權力歸位于科技創新主體
■取消審批、備案,相當于給科技創新主體吃上了“定心丸”,對于形成以科研人員和科研事業單位為主體的科技成果轉化格局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
科技成果轉化是打通科技創新價值鏈的關鍵一環,是科技成果價值充分釋放的“最后一公里”。事實上,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規范科技成果轉化活動,2015年修訂實施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就明確提出將科技成果的處置權、使用權、收益權下放到各單位,事業單位科研人員進行科技成果轉化的熱情被大大激發。
與此同時,修訂之前的《暫行辦法》第21條明確規定:“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應當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并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一規定在嚴格規范國有資產管理的同時,一定程度上也給國有資產的產權流動套上了“緊箍咒”。“這就造成了一邊是被激發的科研人員的轉化熱情,一邊則是單位擔心承擔國資流失責任而不敢輕易決策的觀望冷局。”譚靜說。
修訂后的《暫行辦法》提出,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不需報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批或者備案。譚靜評價說,取消審批、備案,把自主權歸位于科研創新主體,相當于給科研創新主體松開“緊箍咒”,吃上“定心丸”。這對于激發科研人員的創新創造熱情和活力,形成以科研事業單位為主體的科技成果創新創造新格局,讓科研成果的價值更好釋放具有重大促進作用。
取消強制評估把產權交易歸位于市場
■國資監管部門把具體成果定價的流程回歸到單位自身,通過在單位進行公示而實現監督,讓市場的無形之手替代政府有形之手,對交易行為進行更加公開、透明的市場化規范和約束。
根據修訂前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第38條規定,事業單位的資產拍賣、轉讓、置換等,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因此,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屬于國有資產,此前在進行轉讓時,一直按照政策要求開展評估。
而事實上,對科技成果進行評估經常面臨的情況是,價格評高了,企業不接受而影響科技成果轉化進行;評低了,則面臨國有資產流失的風險。原本繁瑣的審批流程,再疊加較長的評估周期,很容易耽誤最佳的科研成果轉化時機。
此次修訂明確規定,“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將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給非國有全資企業的,由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
不再強制要求評估,并不意味著科研事業單位可以隨意進行科技成果的轉化定價。修訂后的《暫行辦法》明確,相關科技成果“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通過協議定價的,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
譚靜說,從科技成果轉化的市場需求而言,最終的交易價格是市場決定的。不論是科技成果形成的人力、物力、成本,還是科技成果自身的價值定位及開發利用帶來的后續價值,科研事業單位自身是更為熟悉的“知情者”和更為清晰的“評估者”。因此,科研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對科技成果進行的協議定價,應該是能夠充分體現科技成果價值的。“從這個意義上看,作為國資監管部門,把具體成果定價的流程回歸到單位自身,通過在單位進行公示而實現監督,是政府治理理念的改革和進步,讓市場的無形之手替代政府有形之手,對交易行為進行更加公開、透明的市場化規范和約束。”譚靜說。
避免“一放就亂”強化事后監督、內控管理
■放權并不意味著“一放了之”,而是要在尊重科研創新及科技成果轉化規律、市場經濟發展規律的基礎上,形成監管部門著眼于服務監督與市場著眼于運行轉化的“雙手合力”。
“此次修訂文件大的方向是向科研事業單位及科研人員‘放權’,但放權并不意味著‘一放了之’。”譚靜認為,要在尊重科研創新及科技成果轉化規律、市場經濟發展規律的基礎上,形成監管部門著眼于服務監督與市場著眼于運行轉化的“雙手合力”,關鍵是要找準著力點、結合點和平衡點。
具體來說,在國資監管方面,一方面要不斷健全國資管理的基礎制度體系,為國資價值更好實現提供政策支持和保障,著力搭建公共資源整合平臺和提供高質量服務支撐;另一方面,要在明確自身作為價值管理主體地位的同時,明確“國資流失”的界限和追責機制,在簡化事前審批的同時,強化事后監督。
記者注意到,此次修訂后的《暫行辦法》提出,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通過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價處置國有資產行為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這條措施有助于科研事業單位及科研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時刻保持嚴肅、敬畏之心,避免出現‘一放就亂’的問題,用法治的理念為科技成果轉化加了一道‘防火墻’。”譚靜說。
“對于科研事業單位及科研人員來說,要清楚地認識到,權力下放其實是更大的責任和使命。”譚靜說,要跳出成果轉化帶來的經濟價值短期思維局限,尊重和呵護被激發的創新創造熱情。同時,單位要盡快健全科技成果研發及轉化的內部管理及風險控制制度,為科技成果的持續產出和價值釋放創造更加規范、適宜的制度環境和運行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