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廣東省科技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條例》是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召開后,我省在科技創新領域首部全面貫徹落實全會精神的地方性法規,是我省科技創新領域一部具有基礎性、綜合性、方向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規,對加快培育和發展新質生產力,加快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以科技創新支撐和引領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條例》共十一章94條,圍繞“基礎研究+技術攻關+成果轉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撐”的全過程創新鏈謀篇布局,在全面梳理整合我省科技創新領域地方性法規、總結固化我省推進科技體制改革取得成功經驗和行之有效政策措施的基礎上,注重以法治方式提升政府行政效能、激活全社會創新動能,聚焦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從優化科技創新治理體系、完善有利于基礎研究和技術創新的體制機制、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全面激發創新主體活力、推進科技創新開放合作等方面進行了系統性的制度安排和前瞻性的創新設計,在地方乃至全國立法層面提出了多項首創性的制度措施,全方位全過程多角度引領推動我省科技創新工作創新發展。主要的內容和特點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錨定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明確科技創新體系原則
《條例》聚焦服務國家重大戰略需要,深刻把握我省在國家科技創新全局中的地位作用,第一條即提出“發展新質生產力,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和產業創新高地,以科技創新支撐和引領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這一目標任務。為加強戰略謀劃和系統布局,有力有效有序抓好任務落實,第三條突出強調要堅持黨對科技創新工作的全面領導,并明確健全科技創新領導體制機制;第四條具體規定了堅持“四個面向”,實施“三大戰略”,統籌推進教育科技人才體制機制一體改革,堅持自主創新和開放創新相互促進,加強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等科技創新的總體要求;第七條至第九條要求完善全過程創新鏈以及研發投入、科技評價等體系建設,聚焦加快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促進各類創新主體合作、創新要素流動、創新環境優化,提高科技經費的財政投入總體水平,加強科技評價專業能力建設;第十條規定了推動科技創新融合發展,以科技創新引領產業創新,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產力,加快構建現代化產業體系等內容。
二、突出基礎研究能力建設,筑牢原始創新根基底座
當前,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深入發展,科學研究范式發生深刻變革,基礎研究轉化周期明顯縮短,國際科技競爭向基礎前沿前移。基礎研究是我省科技創新的“短板”,還存在著長期穩定支持及激勵措施不足,經費使用評價體系及績效考核方式與基礎研究科學規律不相符等問題。為此,《條例》注重以“硬措施”強化基礎研究“硬投入”,打造科技創新“硬實力”。
在加大財政投入方面,第十三條將“省級財政科技專項資金投入基礎研究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的基礎研究投入政策上升為地方性法規;鼓勵有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大基礎研究財政投入,逐步提高基礎研究投入在本級財政科技投入中的比例;明確企業、社會組織以及個人通過出資、捐贈、設立基金等方式支持基礎研究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財政、金融、稅收等支持。
在優化基礎研究體制機制方面,第十四條強調構建符合基礎研究規律的資源配置、人才培養、科技評價、激勵保障等制度體系,營造科技人員潛心開展基礎研究的良好環境,建立多渠道選題和快速立項機制,鼓勵科技人員圍繞非共識、新興和交叉學科等方向進行自由探索,探索建立專家實名推薦的非共識項目篩選機制。第十五條要求健全符合基礎研究規律的長周期評價制度,強化對基礎研究人才的穩定支持;明確對基礎研究優勢突出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給予長期、穩定支持,允許自主選題、自行組織、自主使用經費開展科學研究;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和社會組織等建立完善薪酬激勵制度,鼓勵和吸引科技人員開展基礎研究。
在加強基礎學科建設方面,第十六條首次在立法中提出支持高等學校建立科技發展、國家戰略需求牽引的學科設置調整機制,加強基礎學科、新興學科、交叉學科建設;并要求高等學校完善符合基礎學科發展規律的支持方式和評價機制,加強創新平臺建設,培養多學科交叉融合的研究團隊和人才,開展有組織科研,提升原始創新能力。
在強化基金支持方面,第十九條首次在地方立法中明確基金管理機構的具體職責,負責基金項目組織實施管理、監督與評價、科研失信行為調查等工作。
三、完善技術創新制度體系,推進關鍵核心技術攻關
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是科技創新的重中之重。在當前世界科技競爭形勢日益嚴峻的大背景下,我省關鍵核心技術受制于人問題依然嚴峻,盡早實現關鍵核心技術自主安全可控的任務日趨緊迫。為有效破解“卡脖子”技術難題困境,《條例》注重強化對技術創新各環節的組織管理,在重大項目組織管理、企業技術創新、科技型企業培育、科技型企業引領帶動作用發揮、國有企業技術創新、創新平臺建設、省部會商與產學研合作以及農業科技創新等方面,均進行了制度安排。
比如第二十一條將我省現行且成熟有效的重大項目組織管理模式固化為法規制度,明確分類實施總承擔單位負責制、主審制、并行資助、揭榜掛帥、部省市聯動等模式,提升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效能。第二十二條在推動企業成為技術創新決策、科研投入、組織科研和成果轉化主體方面規定了一系列措施,鼓勵企業建立健全科技創新管理制度,設立研發機構,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引進和培養科技人才,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第二十五條規定了國有企業技術創新,明確將企業的研發投入強度、創新能力建設、創新成效,以及首臺(套)裝備、首版次軟件、首批次新材料應用等情況納入國有企業負責人的業績考核范圍,并明確國有企業研發投入在經營業績考核中視同利潤,引導企業加大研發投入。第二十七條規定了省部會商與產學研合作,明確省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與國家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以及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科技創新會商合作機制,共同組織實施國家重大科技任務,協同解決重大科學問題和關鍵技術問題。等等。
四、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應用,帶動產業深度轉型升級
我省雖然在科研投入、專利申請量、高新技術企業數量等方面持續領跑,但科技成果轉化仍然存在著轉化流程繁瑣、轉化周期過長、科研人員轉化動力不足、市場對接不暢等“堵點”問題,“不能轉”“不愿轉”“不敢轉”的情況依然存在。為此,《條例》作了系統性、創新性、可操作性的制度設計。
在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改革方面,第二十九條探索在事先約定收益前提下,高校、科研機構可以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并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探索創新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模式,如鼓勵科技人員等以跟投現金方式持有股權,鼓勵采取先使用后付費等方式將職務科技成果許可給中小微企業使用。
在職務科技成果單列管理方面,全國首次在立法中提出構建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全流程單列管理制度體系,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的職務科技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由單位自主管理、自主處置,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不需報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批或者備案,不納入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圍;明確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的國有股權由單位自主管理,經評估后自主處置,發生虧損時由單位審核后報主管部門備案,并進一步簡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流程;同時,探索對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的國有股權按時間周期、類型、階段進行整體考核,不再單獨進行考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科技成果相關資產處置工作的監督,指導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實施科技成果相關資產單列管理。
在項目結余經費促進成果轉化方面,第三十二條規定了市場化方式取得的橫向科研項目經費的使用管理邊界,并明確經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后項目結余經費可以全部獎勵項目組成員。
在新型研發機構成果轉化方面,第六十四條首次在地方立法中提出激發新型研發機構轉化動力的創新機制,規定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獲得的收益,在對完成、轉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科技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后的單位留存收益部分,可以對轉化科技成果做出貢獻的管理人員給予現金獎勵或者股權激勵。
五、促進科技金融深度融合,發揮金融支撐保障作用
創新創業“始于科技、成于金融”,科技金融是我省科技創新的特色,但也存在著政府引導基金對早期投資的引導帶動作用不夠顯著,創業投資機構對早期科技成果轉化和初創期企業支持力度尚有不足,金融機構產品供給和服務難以匹配處于不同周期科技型企業的資金需求。著眼構建覆蓋科技創新全鏈條和科技型企業全生命周期的科技金融服務保障體系,《條例》從構建科技創新投資基金體系、國有創業投資機構管理、拓寬基金退出渠道、科技信貸支持、知識產權融資、科技保險服務、多層次資本市場支持、跨境科技投融資等方面作了制度安排。
比如第四十條明確了科技創新投資基金體系,要求引導社會資本聚焦戰略性支柱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加大對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的投資力度;鼓勵設立長存續期限的天使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并要求根據國有創業投資基金等的不同階段,設置不同的考核指標,不以國有資本保值增值作為主要考核指標。第四十一條規定了國有創業投資機構管理,明確要求建立健全國有創業投資機構業績考核、激勵約束和容錯機制,推動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加大對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的支持。第四十二條要求拓寬基金退出渠道,明確支持設立私募股權二級市場基金,鼓勵天使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通過協議轉讓或者向私募股權二級市場基金轉讓基金份額等方式退出,實現資金循環使用。等等。
六、強化人才引育用留措施,打造一流科技人才高地
我省正在深入推進科技人才評價改革試點,但在創新人才培養發現、引進使用、激勵保障等方面還存在一些短板弱項。《條例》以推進粵港澳大灣區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設為牽引,積極推動科技人才發展全鏈條保障。
在培養青年科技人員方面,第五十條第二款明確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和科技人才工程中支持青年科技人員兩個“不低于60%”的資助比例,并規定設立青年科技創新獎項。
在支持女性科技人員方面,第五十條第三款明確在科研項目、人才項目、科技獎勵等方面,放寬女性科技人員申報年齡不少于2周歲。
在便利外籍科技人才方面,第五十六條規定全職在粵工作的外籍科技人才經備案后可在省內從事兼職工作,并提出持人才簽證的外籍科技人才入境后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工作的,可以直接申請工作類居留證件,無需事先取得工作許可。
在激勵科研機構及其聘用人員方面,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要求對省屬公益性科研機構從事基礎性研究和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給予穩定支持,并探索實施科研機構高層次人才預聘、人員動態調整和有序流動的人力資源管理模式。
七、發揮區域創新特色優勢,擴大對外科技交流合作
擴大高水平對外開放合作,是實現科技自立自強的必由之路。《條例》突出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區域創新特色,從粵港澳大灣區的科技合作機制、重大創新平臺建設、科技交流合作、財政科研資金過境港澳使用、支持粵東西北創新發展以及國際科技合作等方面作了制度安排。
比如第六十八條規定了粵港澳科技交流合作,明確支持共建粵港澳聯合實驗室、重大科研基礎設施,支持粵港澳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聯合培養研究生,支持粵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孵化載體建設,實施粵港澳青年交流合作項目等。第七十一條規定了科研用物資、科研數據跨境流動,明確要求有條件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促進科研用物資跨境自由流動,探索實施科研用物資便捷管理模式,并支持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廣州南沙和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內的各類創新主體,以及粵港澳大灣區內的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在國家數據跨境傳輸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建設固網接入國際互聯網的綠色通道。等等。
八、注重營造良好創新環境,充分激發創新創造活力
《條例》通篇貫徹放權賦能穩預期的總基調,注重營造良好創新生態,鼓勵支持、服務保障科技創新各類主體創新創造。
比如第五十九條明確支持科研機構創新體制機制,實行更靈活的管理制度。第七十四條強調持續探索激勵創新的先行先試政策,建立健全科技創新容錯機制,激發和保護各類創新主體開展科技創新活動的積極性。第七十六條注重完善財政科技計劃績效評價制度,強化整體績效評價,推動實現聯合評價及其結果互認。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要求簡化預算編制、落實間接費比例、實施科研經費“包干制”等。第八十條允許科技型企業聯合參與工業用地招拍掛,降低科技型企業拿地成本,提升在土地招拍掛市場的競爭力。第八十八條規定對科技創新活動相關人員實施“三個區分”的容錯免責機制,并明確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的盡職免責工作機制,構建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創新生態。等等。
此外,《條例》還特別關注科技安全,強調科技向善,在給予更大空間、更大自主權的同時,對健全科技安全風險監測預警和應對機制、健全科技領域國家安全協調工作制度以及加強科技保密能力建設、科技倫理治理和科研誠信建設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廣東是改革開放的排頭兵、先行地、實驗區,在加快構建支持全面創新體制機制,充分發揮科技創新在發展新質生產力、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建設中的關鍵核心作用方面大有可為。《條例》順應新形勢、貫徹新理念、回應新關切、提出新舉措,為廣東科技創新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治支撐,將助力廣東在強國建設、民族復興中作出新的更大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