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更好地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利,上海擬鼓勵嬰幼兒食品等高風險食品生產經營者投保食品質量安全責任險。昨天,《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草案)》提交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二十四次會議一審,新的規定草案還明確,河豚魚、罌粟殼將被明令禁止生產經營,另外,食品安全事故要在2小時內報告并立即封存可疑食品。
“上海作為一個常住人口已經超過1900萬的特大型城市,保證食品安全歷來是全市工作的重中之重。”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黨委書記、副局長王龍興昨天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分別于2009年6月1日和7月20日起正式施行,確立了我國現階段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制度。為確保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所確立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貫徹施行,進一步提高上海食品安全的整體水平,“有必要結合本市實際,制定相應的配套規定”。
王龍興介紹,由于各地都存在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多發食品安全事故的現象,且存在地域性、分散性等特點,不僅監管難度大,也很難在國家層面做出統一規范,“因此,根據法律授權制定本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管理規定,是本次立法的重要動因之一?!?/P>
集體用餐配送也鼓勵投保食品安全險
《規定草案》對備受關注的嬰幼兒食品生產經營作出相應規定,鼓勵生產經營者投保食品安全質量險。
“實踐中,一些高風險的食品安全生產經營者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往往面臨巨額的損害賠償,導致因無力承擔而破產,并使消費者的合法權利難以得到保障?!蓖跖d龍解釋稱,正是為了避免這一現象出現,《規定草案》中鼓勵嬰幼兒食品、生食水產品等食品的生產經營者、大型餐飲、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及承擔國內外重大活動食品供應的單位,投保食品質量安全責任險。
明令禁止以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制作食品
《規定草案》在食品安全法業已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基礎上,對在本市以往食品監管實踐中發現的存在較大食品安全風險或危害的食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包括食品添加劑殘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及河豚魚、毒蘑菇、織紋螺、罌粟殼等有毒有害動植物為原料的食品,及以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食品等。
此外,對食品生產經營者虛假標注食品生產日期、保質期的行為,也予以明令禁止。
食品安全事故2小時內報告并封存可疑食品
《規定草案》明確,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予以處置,防止事故擴大。對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等,生產經營者需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在事故發生之時起2小時內,向所在地的區、縣食藥監部門報告。
生產經營者負首責 擬設市食品安全委員會
《規定草案》中明確,食品生產經營者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建議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和社會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規定草案》還對本市市、區、縣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管中的相關責任做了相關規定,并明確由市人民政府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作為議事協調機構,王龍興昨天透露,“目前,設立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的初步方案已經擬定,待相關部門報批?!?/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