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試行)補充規定》8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對省政府審議通過并正式立項建設的省實驗室,在3年建設期內省財政每年給予1000萬元運行管理經費支持。
為推進省級實驗室建設,我省對2022年制定的《山西省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試行)》作適當調整和補充。加大財政投入方面,對省政府審議通過并正式立項建設的省實驗室,在3年建設期內省財政每年給予1000萬元運行管理經費支持,建設單位每年給予不低于1:1配套經費支持。同時,強化多元投入。采取定向委托等方式由省實驗室承擔重大科研任務,積極引導高校、企業和社會力量支持省實驗室建設,支持省實驗室承擔相關橫向課題,鼓勵省實驗室依法通過與社會資本合作、接受社會捐贈及資助等方式拓寬經費來源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