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危險廢物在操作、儲存、運輸、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
在處置不當時會對人體健康或環境帶來重大威脅的廢物。危險廢物具有可燃性、腐蝕性、反應性、毒性、爆炸性、反應性、感染性等特性。
簡單地從人類的角度來說說一般廢物和危險廢物都是由人類活動產生的,一般廢物對人類和環境的危害小或者有潛在危害小,只是目前還沒表現出來,而危險廢物對人類的危害大。
危險廢物的鑒定方法:
危險廢物的鑒別方法主要有兩種:一是危害特性鑒別法;二是危險廢物定義法。
如何怎鑒別一般廢物和危險廢物?
根據危險廢物的定義,某種廢物只要具備一種或一種以上的危險特性就屬于危險廢物。所謂危險特性鑒別法,就是按照一定的標準通過測試廢物的性質來判別該廢物是否屬于危險廢物。由于危險特性種類較多,從實用的角度通常主要鑒別廢物的腐蝕性、可燃性、反應性、毒性這四種性質。
我國在這方面的工作起步較晚,直至1996年才正式發布了腐蝕性和毒性鑒別的國家標準?!段kU廢物鑒別標準》(GB5085.1~3-1996)規定了腐蝕性鑒別、急性毒性初篩和浸出毒性、危險廢物的反應性、易燃性、感染性等危險特性的鑒別標準,目前還沒有制定的,鑒定時只能參考國外的有關標準。
(一)可燃性
規定可燃性的目的,在于識別那些常規貯存、處置和運輸條件上存在著火危害,或者是一旦著火能夠嚴重加劇火情的廢棄物。
美國的RCRA法規(40CFR261.21)對可燃性做了嚴格規定,凡廢棄物的代表樣品具有下列任何一種性質,那么這種廢棄物就具有可燃性:
①非水溶液液體,含乙醇(體積比)小于24%,采用ASTM標準規定的方法以閉杯試驗器測定,或采用其他等效的標準方法測定,其閃點<60℃(140°F);
②非液體物質,在標準溫度和壓力條件下能夠因摩擦、吸潮或自發化學變化而引起火災,并且一旦著火即猛烈持久地燃燒,造成危害;
③根據炸藥局的標準方法,或按環保局批準的等效試驗方法測定后屬于可燃性壓縮氣體;
④能夠產生氧氣快速促進有機物燃燒的任何一種物質(如氯酸鹽、高錳酸鹽、無機過氧化物或硝酸鹽)。
(二)腐蝕性
腐蝕性特性的鑒別目的在于識別具有下列能力而可能對人體健康或環境產生危害的廢棄物:
①如果排入填埋環境,能夠使有毒金屬游離出來;
②能夠腐蝕處置、貯存、運輸和管理設備;
③偶然接觸能夠破壞人或動物體組織。
為了識別這類潛在的危害性物質,美國環境保護局已選定兩種性質以定義腐蝕性廢棄物,這兩種性質是pH值和對SAE1020型鋼的腐蝕性。
RCRA法規對腐蝕性的定義為:具有以下任何一種性質的廢棄物即具有腐蝕特性:
①含水廢棄物,根據標準方法測得其pH<2或pH>12.5。
②液體廢棄物,根據標準化的試驗方法,在55℃(130°F)試驗溫度下測定,對(SAE1020)的腐蝕率>6.35mm(0.250英寸)/年。
(三)反應性
RCRA法規對反應性廢棄物的定義為:如果一種固體廢物的代表性樣品具有下列任何一種性質,該廢棄物即具有反應性特性:
①通常是不穩定的,而且不用起爆就易發生猛烈的變化;
②與水發生猛烈的反應;
③與水生成潛在的爆炸性混合物;
④與水混合時產生數量足以對人體健康或環境帶來危險的有毒氣體、蒸汽或煙霧;
⑤含氰化物或硫化物,并且,當它暴露于pH=2~12.5的條件時,能夠產生數量足以對人體健康或環境帶來危險的有毒氣體,蒸汽或煙霧(即存在反應性氰化物和反應性硫化物);
⑥如果遇到強引爆源或在密封條件下受熱,能夠方法起爆或爆炸反應;
⑦易于在標準溫度和標準壓力發生起爆或爆炸分解或反應;
⑧屬于違禁爆炸物,或CFR法規中定義的A類爆炸物或B類爆炸物。
(四)毒性
危險廢物的毒性包括急性毒性和浸出性毒性。我國對這兩種毒性的定義如下:
①急性毒性能引起小鼠(大鼠)在48h內死亡數量達到半數以上為具有急性毒性特征,并可以根據標準的實驗方法,進行半致死劑量(LD50)試驗,評定毒性大小。
②浸出毒性按規定的浸出程序對固體廢物進行浸出性試驗,浸出液中有一種或一種以上的污染物濃度超過GB5085.3-1996《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浸出毒性鑒別》所規定的閾值,則該廢物被確定為具有浸出毒性。
一類、二類固體廢物與危險廢物的管理
第Ⅰ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按照GB5086規定方法進行浸出試驗而獲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種污染物的濃度均未超過GB8978最高允許排放濃度,且PH值在6至9范圍之內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第Ⅱ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按照GB5086規定方法進行浸出試驗而獲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種或一種以上的污染物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