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界定14項標準
6月1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環境保護部在京舉行新聞發布會,公布《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四起環境污染犯罪的典型案例。在發布會現場,各單位的相關人員對該司法解釋的重要性,以及對今后預防和打擊環境污染犯罪方面各自將采取的措施進行了說明。
為了加大對環境的保護力度,嚴懲環境污染相關犯罪行為,刑法修正案(八)對刑法規定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作出了重大修改:一是擴大了污染物的范圍;二是降低了入罪的門檻。罪名也由原來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調整為“污染環境罪”。相應地,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7月制定的《關于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經難以滿足新刑法修正案以及司法實踐的要求。在這個背景下,“兩高”不失時機地聯合發布相關犯罪新司法解釋,意義重大。
新司法解釋為罪與非罪劃定了明確界限,符合罪刑法定理念。罪刑法定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刑罰要具備明確性。新司法解釋第十條專門界定了“有毒物質”的范圍,既包含危險廢物、劇毒化學品、《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所列物質,也將含有鉛、汞、鎘、鉻等重金屬的物質,“滅蟻靈”、“二惡英”等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環境的物質包含在內。同時,確定了“嚴重污染環境”的十四項認定標準以及“后果特別嚴重”的十一項認定標準,將認定標準予以細化、精確,讓罪刑認定具有可操作性。明確污染環境罪所涉物質和罪行認定標準,能給司法實踐提供標桿,限制不當的自由裁量,提高司法的透明性、準確性、權威性。更給全社會以更為明確的法律指引,讓排污企業知曉哪些可以為,哪些不可為;讓環境保護管理部門向司法機關移送涉環境刑事案件更有法可依。
縣級環保部門監測數據可當證據
《解釋》專門對環境污染中“有毒物質”的范圍和認定標準進行了明確,即包括危險廢物,劇毒化學品、列入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名錄的化學品及含有上述化學品的物質,含有鉛、汞、鎘、鉻等重金屬的物質,《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所列的物質,如“滅蟻靈”、“二惡英”等及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環境的物質都屬于“有毒物質”。
據介紹,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常常涉及污染物的認定、損失評估等專門性問題,需要由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但是,目前具有環境污染鑒定資質的機構較少、費用昂貴,難以滿足辦案需求。
為解決這些“專門性問題”,有關規定,對案件所涉及的環境污染專門性問題難以確定的,由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或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指定的機構出具檢驗報告。而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及其所屬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經省級以上環保部門認可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環境監測儀器需求增大
面對如此巨大的市場,必然吸引相關行業的廠商。例如:空氣凈化器。由于目前我國空氣凈化器普及率不高,分析師崔喜君預計空氣凈化器2015年的年產值有望達到800億元,另外他還表示,“十一五”期間,空氣凈化器銷售額以每年27%的速度增長;預計2011-2015年,我國空氣凈化器產業將保持30%的高速增長。
根據目前市場調查分析,國外儀器廠商所占優勢更大,據有關資料,我國環境空氣質量新標準第一階段監測實施任務中,496個國家環境空氣監測網點安裝的PM2.5設備,國產儀器僅占15%的份額,由此可知,國外PM2.5儀器生產商在這一市場漲勢中賺得盆滿缽溢,以知名跨國儀器廠商ThermoFisher為例,其PM2.5設備銷售的爆發式增長從2012年第二季度持續到了第四季度。
國內政府機關、科研院所和儀器制造企業等都在大力支持和投入研發工作,并已經開始進入高端市場,包括以股權投資和并購在內的資本市場運作也在加速。面對市場導向和內資企業策略的變化,外資企業也在大力推進本土化進程。在行業快速發展的同時,行業競爭格局正在悄然改變。在這場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唯一確信的是,越來越多的高端PM2.5儀器設備將為中國的環境保護做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