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做好移動式實驗室(指開展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移動式實驗室,下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保證實驗室生物安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現將武漢市移動式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各移動式實驗室應嚴格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2008)》、《移動式實驗室生物安全要求(GB 27421-2015)》等法律法規和標準開展實驗活動。
二、明確移動式實驗室產權單位主體責任
1.做好移動式實驗室安全性能驗收。生物安全關鍵設施設備,如生物安全柜、高壓蒸汽滅菌器、紫外燈、實驗室壓力、送排風高效過濾器等,應由具有CMA或CNAS檢測項目資質的機構對其涉及安全性能的項目進行檢測。檢測結果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
2.制定移動式實驗室的生物安全管理文件。除固定實驗室需有的生物安全管理文件外,還應至少包括移動式實驗室移動過程的現場工作規程、安全手冊和安保規定、實驗室意外事件應急預案等。
3.移動實驗室使用前,應在實驗室產權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生物安全實驗室備案。本市的實驗室產權單位應通過《湖北省生物安全實驗室信息管理系統》提交相關資料,向市衛生健康委申請生物安全實驗室備案。若為氣囊(膜)等可拆裝移動式實驗室,產權單位在安裝后、使用前應向移動式實驗室所在轄區衛生健康局提交紙質備案申請,并經初審后向市衛生健康委申請生物安全實驗室臨時備案。
4.在武漢市內,當移動式實驗室移動到產權單位轄區外的行政區時,在開展實驗活動前,產權單位應向移動目的地區衛生健康局提交工作申請報告,內容至少包括:移動實驗室移動目的地地址、實驗活動內容、預期工作時間、聯系人、聯系電話等,并附移動式實驗室生物安全實驗室備案憑證復印件。
5.移動式實驗室的生物安全工作要嚴格按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執行。重點做好實驗室風險評估、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人員健康監測、菌毒種和樣本的管理、消毒、醫療廢物管理、實驗室意外事件應急處置和報告及相關活動記錄。
6.移動式實驗室結束目的地工作離開前,應向目的地區衛生健康局提交工作總結并報告去向。
三、落實區衛生健康局屬地管理責任
1.加強轄區內產權單位的移動式實驗室及轄區內在用的外來移動式實驗室的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2.當產權單位申請移動式實驗室生物安全實驗室備案時,應及時組織專家進行現場初審。初審合格后應及時報送市衛生健康委審核備案。
3.實時掌握轄區內移動式實驗室的動態。
4.移動式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與市衛生健康委聯系。
以上有關規定也適用于在武漢市市域內開展工作但非武漢市備案的生物安全一級、二級移動式實驗室。
國家、省關于移動式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聯系人:余謹85690916
陳智13871056633
武漢市衛生健康委
2021年8月18日
(公開形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