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2003年,水利部印發《水利部重點實驗室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啟動部級重點實驗室建設工作,目前共建有10個部級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在《暫行辦法》基礎上修訂而成。
堅持問題導向強化全鏈條管理
11月26日,水利部國際合作與科技司司長劉志廣在接受科技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暫行辦法》印發實施以來,很好地指導了水利部重點實驗室建設運行管理。水利部重點實驗室科研基礎條件不斷完善,配備有大型離心機、大型水沙機理實驗水槽等重大儀器設備;科研服務能力不斷提升,在洪水預報調度、長距離輸水工程安全保障等方面取得一系列重要研究成果;凝聚并形成了多個特色明顯、結構優化的水利科研團隊。
但水利部重點實驗室建設運行管理仍存在一些不足。
在對《暫行辦法》進行修訂前,結合10個部級重點實驗室評估工作,水利部國科司通過實地考察、座談交流、調查問卷等多種方式,對有關部委、共建高校、流域管理機構、部屬科研院所進行廣泛調研,對水利部重點實驗室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了梳理。
調研發現,現有水利部重點實驗室在服務水利中心工作、培養水利科技人才、引領行業創新發展方面成效明顯,但也存在領域布局不合理、原創成果不足、運行管理水平有待提升等問題。比如,相關重點實驗室發表論文總量較多,但在國際一流期刊刊發、能夠對行業發展起到引領帶動作用的論文數量不多;研究多局限于具體技術的攻關,對水利改革發展中戰略性、前瞻性、全局性的科技問題較少涉及。
“在《暫行辦法》修訂過程中,針對調研發現的問題,我們堅持目標引領和問題導向,進一步強化水利部重點實驗室頂層設計、建設運行、考核評估全鏈條管理,為實驗室改革重組和新建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劉志廣表示。
充分發揮考核評估作用
《暫行辦法》共22條,分為總則、管理機構、認定程序、運行管理和附則五章。修訂后的《管理辦法》共30條。分為總則、職責、運行、管理、考核評估、附則六章。
“考核評估是推動工作落實落地的重要手段,之所以將考核評估單設一章,是為了確??己嗽u估的‘指揮棒’和‘風向標’的作用得到充分發揮。”水利部國科司科技二處三級調研員管玉卉介紹,主管部門通過設置科學合理的考核評估指標體系,并根據實際情況對指標進行動態修訂,能夠充分發揮考核的導向作用,對部級重點實驗室的發展方向和運行管理進行有針對性的引導。
具體而言,結合水利部重點實驗室的最新定位,對水利改革發展的貢獻將成為重點考核指標之一;“破四唯”“科研誠信建設”等相關政策,都可以通過考核指標的設置,倒逼重點實驗室去貫徹落實。同時,通過規范的日常考核和定期考核,有助于主管部門和依托單位發現重點實驗室建設運行過程中的問題和困難,及時查漏補缺、補齊短板,確保重點實驗室真正發揮作用。
《管理辦法》明確,重點實驗室實行年度考核與定期評估相結合的考核評估機制,主要考核評估重點實驗室研究解決水利重大問題的能力和支撐水利中心工作的成效。定期評估結果為優秀的,在項目申報、業務委托、人才培養、創新團隊建設、推薦申報國家重點實驗室等方面給予傾斜性支持。定期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通過的,退出重點實驗室序列。
行業內外聯合攻關協同合作
《暫行辦法》在總則中指出,實驗室主要依托具有原始創新能力的水利部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建設,鼓勵與高校等聯合建設。《管理辦法》則在總則中明確,重點實驗室是依托科研院所、高校和企業等建設與運行的科研實體,人財物管理須相對獨立。
“將依托單位,由原來的以水利部科研院所為主,擴大到系統內外符合條件的科研院所、高校和企業,是《管理辦法》的重要變化之一。”管玉卉指出。
此前,水利部重點實驗室主要依托具有原始創新能力的水利部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建設。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水資源、水生態、水環境問題日益凸顯,各種問題的復雜程度大幅度提高,更加依賴多學科協同,需要多學科、多領域的聯合攻關,以及跨行業、跨部門的協同合作。
因此,修訂后的《管理辦法》,明確系統內外科研院所、高校和企業等均可作為重點實驗室的依托單位,打破了以往僅水利部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可作為依托單位的壁壘,充分吸收外行業、外系統的科研資源和力量,提升重點實驗室的研究能力和水平,強化對水利改革發展總基調和水治理體系及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支撐。
設立部級學術委員會強化指導
管玉卉介紹,為強化專家對水利部重點實驗室的學術指導和咨詢把關,推動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管理的科學化和規范化,《管理辦法》中首次提出由水利部設立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強化學術指導和咨詢把關。
《管理辦法》明確,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是重點實驗室的學術指導機構。主要職責是在重點實驗室布局、立項、驗收、運行、考核評估、調整等各個環節發揮咨詢指導作用。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由水利行業內外高水平專家組成。
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將為水利部重點實驗室發展規劃和布局調整等重大事項提供決策咨詢;對新建重點實驗室申報指南、重點實驗室重大科研進展及研究成果、重點實驗室研究方向調整等進行審議;參與重點實驗室建設驗收、評估等工作;參與其他與重點實驗室建設、發展相關的專項工作等。
多種渠道多種形式給予支持
在實驗室認定方面,《暫行辦法》規定,水利部科技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資格審查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經水利部機構管理部門認可后上報審定并發布認定結果。
《管理辦法》則明確,各方面條件成熟的,可通過認定方式直接納入重點實驗室序列;各方面條件基本成熟的,列入重點實驗室建設計劃,建設期滿通過驗收后正式納入重點實驗室序列。納入建設計劃的重點實驗室,依托單位應制定重點實驗室建設方案,并嚴格按照建設方案開展建設工作,建設期為1—2年。
一旦被納入水利部重點實驗室序列,將會在經費和政策方面得到哪些支持?劉志廣表示,為促進部級重點實驗室的良性運行和發展,下一步將通過多種渠道、多種形式強化對重點實驗室的支持。從主管部門角度來看,將積極爭取落實水利重點實驗室專項資金,強化對重點實驗室的穩定支持;繼續加大基建投入與修繕購置專項對重點實驗室的傾斜;對于行業外依托單位,積極探索以項目支持等方式進行支持,謀劃打通對行業外單位的支持渠道。
從依托單位角度而言,則要進一步壓實依托單位責任,在物理空間、科研儀器和實驗設施平臺搭建、人員聘用等方面給予支持和傾斜,要為重點實驗室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及運行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