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代君說

呼吁了20余年的《生物安全法》立法進入提速階段。近期,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指出,要盡快推動出臺《生物安全法》,加快構建國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制度保障體系。這意味著,原本作為第三類立法項目的《生物安全法》,進入立法快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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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呼吁20年 立法終提速
盡管《生物安全法》近期才開始進入公眾視野,但立法進程已經走走停停了20余年。
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于文軒告訴記者,我國從20世紀90年代就開始著手研究制定綜合性生物安全立法。
原環境保護部總工程師楊朝飛在1993-2004年間經歷了中國參與國際《生物多樣性公約》《生物安全議定書》的早期談判、簽約和履行公約的10多年的過程。
他曾想在國家生物多樣性保護立法或生物安全立法方面做些推動工作,但一方面由于當時人們的認識還有較大差距;另一方面部門分工不清、職責不明確,相互扯皮制約的情況嚴重,因此就是否立法爭論比較大,始終協調不下來。
于文軒解釋道,“生物安全”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生物安全”,是指人的生命和健康、生物的正常生存以及生態系統的正常結構和功能不受現代生物技術研發應用活動侵害的狀態。廣義的“生物安全”,是指生態系統的正常狀態、生物的正常生存以及人的生命和健康不受致病有害生物、外來入侵生物以及現代生物技術及其應用侵害的狀態。
“生物安全法要解決的問題非常復雜,立法過程中需要協調的方面也比較多,這是此前綜合性生物安全立法進程推進不太快的主要原因。”于文軒說。
直到2018年9月,制定《生物安全法》被《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列為第三類立法項目,屬于需要繼續研究論證的立法項目。
“一類立法項目為重大、緊迫的項目,是當年要完成的任務,二類和三類立法項目則要等待條件成熟,往上提級。” 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環境資源法經濟法中心主任杜群告訴記者。

她表示,自去年以來,長春長生問題疫苗、基因編輯嬰兒、華大基因檢測、非洲豬瘟等一系列重大社會事件頻發,引起了黨中央、國務院和全國人民的高度關注。在此背景下,全國人大有關部門加快了該法的立法進程。而此次的新冠肺炎疫情,更加凸顯了生物安全的重要性,制定《 生物安全法》成為當務之急。
呼吁了20余年的《生物安全法》,由此進入立法快速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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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生物技術是立法關鍵詞
在立法定位和體系上,學界普遍認為《生物安全法》應為綜合性法律,是生物安全的一般法、基本法。
“目前我國與生物安全保護相關的法律規定,散見于《環境保護法》、一些生物安全管理專項立法和相關立法之中,在立法理念、管理體制、管理制度和立法技術等方面都存在一些問題,這些問題應當通過綜合性的生物安全立法解決。”于文軒表示。

根據此前披露的生物安全法草案,主要內容包括:防控重大新發突發傳染病、動植物疫情;研究、開發、應用生物技術;保障實驗室生物安全;保障我國生物資源和人類遺傳資源的安全;防范外來物種入侵與保護生物多樣性;應對微生物耐藥;防范生物恐怖襲擊;防御生物武器威脅。
《生物安全法》應如何厘清與《環境保護法》《傳染病防治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的關系?
“現代生物技術”成為一個核心關鍵詞。
“從廣義視角看,由現代生物技術的研發應用引起的生態安全問題,以及與現代生物技術相關的疫病傳播,都對生物安全甚至國家安全造成不利影響。這些內容都應該納入綜合性的生物安全法中。”于文軒表示。
杜群也認為,《生物安全法》的邏輯主線應該是圍繞生物技術,生物技術的開發、利用、產品,都需要規范。
她解釋道,對于動物資源、環境資源的利用,如果只是停留在物種狀態、分子狀態,有相關法律可以規制,比如對野生動物獵捕、交易的監管有《野生動物保護法》進行響應,對棲息地的保護,《環境保護法》有相關規定。此外,人類也可以通過隔離、防疫等措施進行防范。
“但如果在非自然狀態下,比分子狀態的利用往前再邁出一步,進入生物技術狀態,到達基因利用的層面,對自然狀態進行修飾、改變必然帶來風險,而生物技術的管控存在法律空白。”
杜群說,對于生物基因狀態的開發利用、遺傳資源保護、基因組操作,以及驗室的管理、科學家的規范,此前都未有法律約束,所以生物技術應當作為生物安全法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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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通過立法建立實驗室科學倫理”
對生物技術的規范繞不開實驗室安全。“規范生物技術的研究、開發和利用活動,加強實驗室管理是十分重要也是首要的。”杜群說。
天津大學法學院院長、天津大學生物安全戰略研究中心副主任孫佑海撰文提及,生物安全中的不安全因素包括生物實驗室的安全隱患。

“有科研單位的生物實驗室由于規章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完善,安全監管存在漏洞,在利用基因操作、人工合成微生物等現代生物技術,使微生物獲得毒性、增強耐藥性、改變感染途徑等實驗過程中,一旦不慎,極易導致操作人員感染甚至病毒外泄,造成安全威脅。”
杜群認為,有必要通過法律建立實驗室科學倫理,明確在生物技術運用過程中實驗室管理的嚴苛性。
“實驗室選址的考量,實驗等級的規定,實驗室出入的管理、安全防備,以及實驗室產生與人接觸的傳播途徑追蹤等等,各個程序環節都需要規范,這樣才能起到屏蔽作用,對實驗室之外起到保護的效果。”
據了解,目前我國關于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相關的法規和標準大約有20余條,如《傳染病防治法》《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國務院424號令《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
“但還應嚴格區分管理不同級別類型的實驗室及實驗活動,將實驗室生物安全納入生物安全法,作為非常重要的部分。”復旦大學復旦發展研究院專職研究人員李琴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
科技部近期強調要加強對實驗室,特別是對病毒的管理,確保生物安全,并出臺《關于加強新冠病毒高等級病毒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強調各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實驗室的管理,確保生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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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如何平衡科研與安全
對生物技術的嚴格管控,如何劃清科研和安全的界線?
于文軒表示,生物安全法應遵循風險預防原則、謹慎發展原則和全過程管理原則。在這些原則的規范下,現代生物技術的健康有序發展有利于社會進步。“法律的功能是基于既定的原則實現利益協調和平衡,‘一刀切’的方式不利于解決問題。”
杜群則認為這一問題屬于技術上的界定,法律需要做的是原則性規定。“技術具有兩面性,有利、向好地運用會帶來正面價值,但也應警惕走向威脅人類生存發展的一面。法律可以做原則性規制,后續可以出臺相關的行政規章與之配套。”
她認為,生物安全法的底層原則就是設立科學禁區、倫理原則以及預防原則。
“對生物技術的禁區,應該有原則性的規定。對于新興的領域,科學家有探知未知世界的本能,但也應該遵循科學研究的倫理原則,負擔確保無害化的社會責任,不能把科學帶向無序,迷失在技術的迷宮中,將人類置于危險境地。”
針對生物技術的兩面性,農業農村部生物安全專家組專家趙啟祖建議,立法規范管理重大傳染病病原的實驗活動,管好國內的病原微生物;規范管理國內尚未發現或全世界已經消滅的重大傳染病病原活動,把守國門管好外來病原微生物。
此外,明確合成生物學概念與范疇,對已經絕跡或對人類健康威脅巨大的微生物的合成進行規范管理,以及規范基因編輯技術的應用。
“現代生物技術的健康有序發展有利于社會進步,但應遵循風險預防原則、謹慎發展原則和全過程管理原則。”于文軒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