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擴大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品種范圍的決策部署,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2號)和《國家醫療保障局等九部門關于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擴大區域范圍的實施意見》(醫保發〔2019〕56號)有關精神,全面深化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改革,建立規范化、常態化的藥品集中帶量采購模式,進一步降低群眾用藥負擔,現開展第二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工作。
據悉,第二批國家組織藥品集采選擇了33個品種,覆蓋糖尿病、高血壓、抗腫瘤和罕見病等治療領域,涉及100多家醫藥生產企業。第二批國家組織藥品集采不再選擇部分城市試點,一次招采即在全國同步實施。
各地各品種首年約定采購量按以下規則確定:
全國實際中選企業為 1 家的,為首年約定采購量計算基數的 50%;
全國實際中選企業為 2 家的,為首年約定采購量計算基數的 60%;
全國實際中選企業為 3 家的,為首年約定采購量計算基數的 70%;
全國實際中選企業為4 家及以上的,為首年約定采購量計算基數的 80%。
采購周期按以下規則確定:
全國實際中選企業為 1 家的品種,本輪采購周期原則上為 1 年;
全國實際中選企業為 2 家或 3家的品種,本輪采購周期原則上為 2 年;
全國實際中選企業為 4 家及以上的品種,本輪采購周期原則上為 3 年
申報品種資格:
屬于采購品種目錄范圍并獲得國內有效注冊批件的上市藥品,且滿足以下要求之一:
1.原研藥及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參比制劑。
2.通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品。
3.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發布化學藥品注冊分類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 年第 51 號〕,按化學藥品新注冊分類批準的仿制藥品
4.納入《中國上市藥品目錄集》的藥品。
具體采購品種及相關信息請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