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研發機構是聚焦科技創新需求,主要從事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研發服務,投資主體多元化、管理制度現代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用人機制靈活的獨立法人機構,可依法注冊為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事業單位和企業。
《政策》明確,要重點支持培育一批重大新型研發機構,支持國內外一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研發平臺、大型企業及其研究機構等在豫設立或共建新型研發機構。經遴選被省政府認定為省重大新型研發機構的,省財政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獎勵。鼓勵新型研發機構將科技成果優先在豫轉移轉化和產業化,新型研發機構科技成果在豫轉移轉化的,可享受我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相關補助政策。省財政按新型研發機構上年度技術成交額,可給予其最高10%的后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政策》提出,購買使用省內新型研發機構研發的經省認定的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成套設備、單臺設備和關鍵部件的,對新型研發機構和省內購買使用單位按照銷售價格的5%分別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對新獲批的國家級創新平臺載體,除按國家規定給予支持外,省財政一次性獎勵500萬元。符合條件的新型研發機構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可依法采取加速折舊或者縮短折舊年限的方法進行處理。企業類新型研發機構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間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在人才方面,《政策》指出,新型研發機構從省外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符合相關扶持激勵政策的,根據“從高、從優、不重復”的原則,享受住房安居、醫療保健、培訓提升和子女入學等方面的優惠待遇。對其引進的外籍高層次人才在辦理簽證、居留、工作許可等方面開辟“綠色”通道,實行“容缺受理”,符合條件的可辦理有效期5—10年、多次入境人才簽證。此外,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的科技人員及創新團隊依法到新型研發機構兼職從事成果轉化、項目合作或協同創新,兼職期間與原單位在崗人員同等享有參加職稱評審、項目申報、崗位競聘、培訓、考核、獎勵等方面的權利。
《政策》強調,根據新型研發機構績效評價和研發經費支出等情況,可對單個省重大新型研發機構、省備案新型研發機構分別給予不超過300萬元、200萬元的補助;已享受其他各級財政研發費用補助的,不再重復補助。同時,建立健全激勵創新、允許失誤、盡職免責的容錯機制,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新型研發機構建設中出現偏差失誤,但未違反黨紀法規,勤勉盡責、未謀私利并能夠及時糾錯改正的,視情況從輕、減輕或免于追究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