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正在施行的《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是2001年修訂版,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危險廢物產生量逐年增加,危險廢物焚燒處置需求旺盛,而目前的標準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一是處置技術及設施運行參數調整問題;二是與現行其他法律、法規、標準不協調、不系統的問題。新法規標準主要有《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工程建設技術規范》、《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等。
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
修改了危險廢物的定義;
增加了高溫熱處理、現有危險廢物焚燒設施、新建危險廢物焚燒設施、測定均值、1小時均值、24小時均值和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的定義;
修改了煙氣停留時間的定義和焚毀去除率的計算方法;
修改了危險廢物焚燒廠的選址要求;
調整了焚燒設施焚燒物要求以及焚燒設施排放污染物的監測要求;
增加了焚燒設施技術性能要求中對煙氣一氧化碳濃度、在線監測裝置及助燃系統的要求;
增加了焚燒設施的運行要求;
取消了對焚燒設施規模的劃分;
提高了顆粒物、氟化氫、氯化氫、重金屬及其化合物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刪除了醫療廢物焚燒的相關內容。
與原標準相比,取消了煙氣黑度這一指標,將原先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規定修改為1小時均值和24小時均值,不再考慮不同規模焚燒設施間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