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發布“關于修訂CNAS-CL21:2006《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在衛生檢疫領域的應用說明》網上征求意見的通知”,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秘書處組織修訂了CNAS-CL21:2006《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在衛生檢疫領域的應用說明》。當前已完成征求意見稿,現于網上公示,征求社會各方的意見和建議。
該修訂稿對31項內容作了內容變更或更新,比如原“在本實驗室固定設施以外的場所,如在流動實驗室、抽樣現場或野外現場進行檢測和抽取樣品,都必須在技術控制和有效監督下進行。需要時則應在各站點設授權簽字人,且應保留其所有活動的記錄。 ”變更為“固定設施以外的場所,進行檢測和抽取樣品,應在技術控制和有效監督下進行并保留所有活動的記錄。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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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NAS-CL21:20XX《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在衛生檢疫領域的應用說明》(征求意見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