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TCSCA)在經歷前期的修訂和審核后,于2013年12月11日由總統令正式發布,將于發布一年后開始實施。
修訂版的TCSCA總計增修訂17條,主要目的是建立臺灣地區化學物質源頭登錄制度,同時也加強對第4類毒性化學物質的管理。
"環保署"表示,修訂版的TCSCA將要求生產或進口化學物質的企業向"環保署"申請登錄化學物質數據,登錄內容包括生產或進口情況、物理、化學、毒理、暴露及危害評估等;物質經環保署核準登錄后,才可以生產或進口。未按規定取得登錄核準而生產或進口新化學物質或現有化學物質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 200萬元以下或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屆時未完成改善者,會按次處罰,經二次限期改善未完成改善者,會被要求停工、停業或退運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