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懷集縣教育局教學儀器管理站原站長林某在單位經濟往來業務中收受回扣,構成受賄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該縣法院2月1日表示,一審后被告不服,經肇慶市中級法院終審裁定維持原判。
法院審理查明,林某于1989年7月開始至被捕前在任懷集縣教育局教儀站站長。2008年,該縣教育局以協議供貨的形式向巨圓公司采購教學儀器,雙方簽訂協議供貨合同。
2011年1月,在該縣教育局付清巨圓公司2010年教學儀器貨款后,林某利用負責聯系采購事宜及經辦簽訂合同的職務之便,收取了巨圓公司法人代表路某的回扣費人民幣75000元。后林某將其中的回扣分給袁某志28000元、梁某興7500元、李某敏7500元,并將其中人民幣10000元交給李某敏保管以作為日后教儀站使用,后又以支付所謂的活動經費為由,林某分幾次向李某敏要回了人民幣7300元。
案發后,林某、袁某志、梁某興、李某敏等人共退出贓款人民幣532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林某在單位經濟往來業務中,以補助經費的名義收受回扣人民幣75000元,歸個人所有,主觀上有利用負責聯系采購事宜及經辦簽訂合同的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違反國家規定,以補助經費的名義收受回扣的行為,并將所收回扣不入單位賬目,而自行處分歸個人所有,應當以受賄罪論處。
遂依法對其判處上述徒刑,并將退贓532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