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海洋廳(局)切實履行《海洋環境保護法》和國務院“三定”方案賦予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推進海洋環境監測機構建設,健全地方海洋環境監測網絡體系。各單位要切實保證縣級海洋環境監測機構編制和規模,重點保障專業崗位和技術人員數量,使人才隊伍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扎實推進縣級海洋環境監測機構能力建設,有針對性地提出本行政區縣級海洋環境監測機構建設標準。
《通知》指出,要在有一定基礎的沿海縣設立海洋環境監測機構,尤其是沿海經濟開發熱點區、環境風險高發區、環境損害嚴重區和生態保護區等關鍵區域,要盡快填補縣級海洋環境監測機構布局空白。
《通知》提出,到2013年底,全國將在35%以上的沿海縣級行政區設立海洋環境監測機構,其中海洋大省和經濟強省縣級監測機構覆蓋比例不低于45%。到“十二五”末,實現40%以上的沿海縣級行政區設立海洋環境監測機構,其中海洋大省和經濟強省縣級監測機構覆蓋比例不低于60%;實現專業技術人員持證上崗率達到100%,其中骨干業務人員要取得D類以上等級證書;在計量認證方面,已建的縣級監測機構均要通過省級計量認證。
《通知》要求,加強海洋環境樣品采集、常規化學、生物要素檢測分析、現場快速監測分析等儀器設備建設。縣級監測機構要具備樣品采集、常規要素分析、基礎信息采集等基礎能力,具備對赤潮(綠潮)、海上溢油、危險化學品泄漏等海洋環境災害及突發事件的現場應急監測能力。
《通知》要求各單位在政策、經費等方面進一步加大對縣級監測機構的扶持力度,要結合海洋環境保護年度預算,建立長效的經費投入機制,保障縣級海洋環境監測機構能力建設及業務工作開展。
《通知》強調,各單位要高度重視縣級海洋環境監測機構建設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國家海洋局將對各地縣級監測機構建設情況進行評估,并在此基礎上,適時組織評選縣級海洋環境監測示范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