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保護環境微生物利用與安全控制重點實驗室(簡稱MARC)是2011年3月經國家環保部批準建立的部屬重點實驗室,依托于清華大學環境學院、生命科學學院和深圳研究生院聯合建設,主管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國家環境保護環境微生物利用與安全控制重點實驗室近日發布開放研究基金2012年度項目指南(附件)。申請截止日期為2012年10月30日。
國家環境保護環境微生物利用與安全控制重點實驗室
開放基金課題管理辦法(試行)
一、總則
第一條 本著“開放、競爭、協作、創新”的原則,為了在環境微生物利用與安全控制領域創造良好的科研條件和學術環境,聚集和培養優秀科技人才,加強與國內外知名學者交流,提升國內整個領域的研究水平,重點實驗室每年將籌集一定的經費作為開放基金,支持本領域相關課題的研究。
第二條 為完善開放課題的管理和實施,充分發揮開放課題對國家環境保護環境微生物利用與安全控制重點實驗室科研工作的強化和補充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二、基金資助范圍
第三條 本重點實驗室的主要研究方向為:污染物生物毒性與風險評價;污染物生物降解機制與調控;環境微生物資源開發與污染治理;有害環境微生物控制。以下各領域內的課題申請將獲得優先資助。
1、 污染物生物毒性與風險評價
(1) 新型毒性檢測方法和體系的建立;
(2) 各類污染物生態風險和健康風險的指示性生物標志物的篩選;
(3) 重要環境污染物的篩選與診斷;
(4) 污染物的健康與生態風險綜合評價方法及指標等。
2、 污染物生物降解機制與調控
(1) 境微生物及其群落結構的監測技術;
(2) 典型環境的環境微生物群落功能結構和多樣性解析;
(3) 污染物的生物轉化與分解的機理及調控等。
3、 環境微生物資源開發與污染治理
(1) 環境污染物高效降解微生物的分離、篩選與功能開發;
(2) 環境微生物產品的開發與利用;
(3) 基因工程微生物的構建及其環境釋放安全性、有毒有害有機物的生物控制技術與工藝;
(4) 污染控制工程中的生物學過程與控制理論;
(5) 污染環境的生物凈化與生態修復原理與技術;
(6) 功能微生物產品的安全評價及技術規范;
(7) 功能微生物檢測的技術標準與規范;
(8) 環境污染生物控制技術標準與規范等。
4、 有害環境微生物控制
(1) 病原微生物的現代檢測技術;
(2) 再生水消毒技術;
(3) 病原微生物的高效控制原理與技術;
(4) 有害藻類的高效控制原理與技術等。
第四條 基金資助三種形式的課題:一是國內外科研人員都可以在本實驗室課題申請指南范圍內提出課題申請,經學術委員會和實驗室主任批準資助后,作為本實驗室的客座研究人員,來本實驗室開展項目研究;二是申請人在其原單位獨立完成的課題;三是申請人自帶一定經費,僅來本重點實驗室利用儀器設備的課題;申請人來本重點實驗室進修的課題。基金資助力度為2-5萬/課題,課題研究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若已超過申請書所確定的截止時間半年仍未結題者,實驗室將不再預留此項研究經費,如必須持續較長時間的重大課題,可分階段申請。
三、基金申請與審批
重點實驗室每年公布一次《國家環境保護環境微生物利用與安全控制重點實驗室開放基金申請指南》,自公布之日開始受理開放基金的申請,申請時間以電子郵件申請時間為準,逾期不報,又不在規定期限內說明理由的項目,視為自動放棄處理。
第五條 申請者必須是某企事業單位固定研究工作人員,是項目的實際主持人,一般要求具有博士學位或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在讀研究生、在站博士后和已離退休的科研人員不得作為申請項目的負責人,但可作為項目組成員參加研究。
第六條 申請人應根據《國家環境保護環境微生物利用與安全控制重點實驗室開放基金研究課題管理辦法》,按規定格式填寫《國家環境保護環境微生物利用與安全控制重點實驗室開放課題基金申請書》。
第七條 課題申請書先由學術委員會審核、擇優推薦,最后由實驗室主任批準,并建議資助金額,正式接受申請人為本實驗室的客座研究人員。實驗室將學術委員會的評審結果報送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申請者和項目組主要成員的申請項目數,連同在研的基金項目數不得超過兩項。已獲得資助者再次申請,申請書須附已資助項目的研究進展報告或結題報告和主要研究成果(一式一份)。
四、課題的管理
第九條 課題獲得批準后,申請人需和重點實驗室簽訂課題協議/合同。并嚴格按照協議內容開展課題工作和經費使用。如需中途改變計劃或變更課題研究內容、范圍以致影響最終成果時,必須得出書面報告,經實驗室主任同意,重點課題需報實驗室學術委員會批準。
第十條 在課題中期時,申請人需提交課題進展報告,匯報課題進展情況及取得的階段性成果。
第十一條 實驗室管理人員有權檢查資助課題及其執行情況,發現問題時,有權將問題報告、提交給實驗室主任和學術委員會。視問題的嚴重程度,實驗室主任和學術委員會均有權要求課題負責人對課題進行整改、暫時中止或取消基金資助。
第十二條 開放課題成果的主要體現方式是發表高水平的論文或申報專利。對每個課題要求在核心刊物上發表論文2篇以上,其中一篇為SCI收錄的論文。
第十三條 客座人員在實驗室工作期間要遵守實驗室各種規章制度和儀器操作規程以及校紀校規。損壞儀器設備與其他財物者,要酌情賠償。
五、課題經費的使用與管理
第十四條 開放基金資助項目納入清華大學科研財務,建立課題帳戶,實行單獨核算,由課題負責人掌握經費使用權,所有有效單據經課題負責人、經辦人及驗收人簽字后,在開支范圍內在科研財務進行財務結算。課題工作年度末,課題負責人應提交本年度課題執行情況報告。對執行情況較差的課題,實驗室有權中止資助。
第十五條 課題經費只能用于立項開放課題的研究工作。開放課題經費的支出范圍包括:
1.與資助課題直接有關費用(包括材料費、儀器及設備購置費、儀器設備租用及維修費、加工費、測試費、燃料動力費等),不少于總資助額的60%。
2.凡在本實驗室從事研究工作的單位人員,在清華大學內住房費、交通費和生活補貼,參照清華大學科技處客座人員有關待遇規定辦理,經費由所參加的課題經費中支付。
3. 參加學術會議 (會議論文成果應與開放課題的研究內容有關)及論文的打印、郵寄和發表費等。不超過總資助額的15%。
4.客座研究人員在實驗室從事研究工作所需的差旅費。
5.客座研究人員在執行課題期間,需要回原單位辦事或參加其他學術活動,需經實驗室主任同意,其往返路費、旅差費由原單位負責。
6.參與研究的學生的勞務費,不超過總資助額的15%。
第十六條 課題應盡可能使用本實驗室的儀器設備,因工作需要且本實驗室確實無力解決的少量設備和測試項目,經本實驗室批準后方可外購、外測,并憑發票在本項經費中支出,并按照清華大學有關物資管理條例辦理固定財產登記。所購的設備歸本實驗室所有,相關測試資料歸本實驗室歸檔。
第十七條 課題研究結束后,節余的經費及剩余的原材料、消耗性器材等一律留在本實驗室,不得帶走或它用。
六、學術成果管理
第十八條 基金資助項目完成后,請認真填寫項目結題報告,交實驗室主任簽字通過、存檔,并作為下一期申請的依據之一。基金資助項目的有關論文、專著、成果評議鑒定資料等,均應標注:
中文:國家環境保護環境微生物利用與安全控制重點實驗室,清華大學,北京,100084
英文:Stat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Key Laboratory of Microorganism Application and Risk Control (MARC), Tsinghua University, 100084 Beijing, China
并標注獲得“國家環境保護環境微生物利用與安全控制重點實驗室開放基金資助(No. MARC ××××××)”。 未標注的,驗收時不計入成果。
第十九條 自帶項目和經費在本實驗室工作取得的成果或發表論文需注明“國家環境保護環境微生物利用與安全控制重點實驗室完成”。
第二十條 基金資助項目所取得的成果(包括收集到的資料、研究報告、相應軟件及其測試檢驗報告等)歸研究者及本實驗室共同所有。
第二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由國家環境保護環境微生物利用與安全控制重點實驗室負責解釋。
清華大學
國家環境保護環境微生物利用與安全控制重點實驗室
2011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