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和公共安全問題。國務院今天(2月14日)出臺的《國家藥品安全“十二五”規劃》(以下簡稱《規劃》)明確提出,經過今后5年的努力,我國全部化學藥品、生物制品標準要達到或接近國際標準,中藥標準主導國際標準制定,醫療器械采用國際標準的比例達到90%以上。
提高6500個藥品標準
根據《規劃》,我國將全面提高國家藥品標準,完成6500個藥品標準提高工作。其中,化學藥2500個、中成藥2800個、生物制品200個、中藥材350個、中藥飲片650個。提高139個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標準,制訂100個常用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標準。提高132個藥用輔料標準,制訂200個藥用輔料標準。
同時,要完善醫療器械標準:完成醫用電氣設備標準150項、無源醫療器械產品標準250項、診斷試劑類產品標準100項。完成對醫用電氣設備通用安全性標準(第三版)、電磁兼容標準的制(修)訂工作。完善標準物質研究工作機制,研制15項醫療器械標準物質。
《規劃》還要求,2007年修訂的《藥品注冊管理辦法》施行前批準生產的仿制藥中,國家基本藥物和臨床常用藥品質量達到國際先進水平;藥品生產100%符合2010年修訂的《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要求;無菌和植入性醫療器械生產100%符合《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要求;藥品經營100%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
在實施國家藥品標準提高行動計劃中,參照國際標準,優先提高基本藥物及高風險藥品的質量標準。提高中藥(材)、民族藥(材)質量標準與炮制規范。
在實施國家醫療器械標準提高行動計劃中,優先提高醫療器械基礎通用標準,提高高風險產品及市場使用量大產品的標準。加強醫療器械檢測技術和方法研究,增強標準的科學性。加快醫療器械標準物質研究和參考測量實驗室建設。
就全面提高仿制藥質量,對2007年修訂的《藥品注冊管理辦法》施行前批準的仿制藥,分期分批與被仿制藥進行質量一致性評價,其中納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臨床常用的仿制藥在2015年前完成,未通過質量一致性評價的不予再注冊,注銷其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生產企業必須按《藥品注冊管理辦法》要求,將其生產的仿制藥與被仿制藥進行全面對比研究,作為申報再注冊的依據。
《規劃》提出,健全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為核心的國家藥品標準管理體系。制(修)訂藥品、醫療器械標準管理辦法,健全藥品、醫療器械標準制定、修訂、發布、實施、廢止程序,建立標準評估、淘汰機制。加強醫療器械標準管理機構建設。建立政府主導,企業、檢驗機構、高校和科研機構共同參與的標準提高機制,引導和鼓勵企業通過技術進步提升質量標準。
增強藥品檢驗能力
《規劃》要求,到“十二五”末,省級藥檢機構、口岸藥檢機構具備依據法定標準對化學藥品和中藥的全項檢驗能力,市級藥檢機構具備85%以上項目的檢驗能力。強化生物制品批簽發檢驗能力,授權部分省級藥檢機構承擔生物制品批簽發任務,被授權的機構必須具備授權品種的獨立全項檢驗能力。開展藥品關鍵檢驗技術、藥品快速檢驗技術和補充檢驗技術研究,搭建檢驗技術共享平臺。
提高醫療器械檢測能力,重點提高植入性醫療器械等高風險產品和電氣安全、電磁兼容、生物安全性的檢測能力。加強醫療器械檢測機構資格認可和監督評審,建立退出機制。到“十二五”末,國家級醫療器械檢測機構具備對所有歸口產品的檢測能力,省級醫療器械檢測機構具備對95%以上常用醫療器械的檢測能力。
完善藥品抽驗工作機制,擴大抽驗覆蓋面和抽驗品種范圍,增加抽驗頻次。藥品抽驗必須做到檢驗標準、檢驗程序公開,檢驗結果及時公告。對抽驗不合格產品,及時依法處置。
健全藥品上市再評價制
《規劃》要求健全藥品上市后再評價制度。開展藥品安全風險分析和評價,重點加強基本藥物、中藥注射劑、高風險藥品的安全性評價。完善藥品再評價的技術支撐體系。經再評價認定療效不確切、存在嚴重不良反應、風險大于臨床效益危及公眾健康的藥品,一律注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建立醫療器械再評價制度,組織開展高風險醫療器械再評價工作。
同時,加強基層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健全重點監測與日常監測相結合的監測機制,強化對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的評價與預警。完善藥品安全新聞發布制度,及時發布藥品安全預警信息。加強特殊藥品濫用監測。完善監測網絡和制度,建立敏感人群用藥調查監測機制,為特殊藥品監管提供技術服務和保障。
落實藥品安全責任
《規劃》要求按照“地方政府負總責,監管部門各負其責,企業是第一責任人”的要求,進一步健全藥品安全責任體系。
企業要切實履行藥品安全主體責任,完善質量管理制度,嚴格執行質量管理規范,禁止不合格藥品出廠、銷售,及時召回問題藥品和退市藥品。開展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工作,建立從業人員誠信檔案,對嚴重違規和失信的企業和從業人員實行行業禁入。
監管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加強對藥品研制、生產、流通、使用的全過程監管,監督企業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質量規范生產、銷售藥品,監測藥品不良反應,及時進行風險提示,嚴格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確保用藥安全。
地方各級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藥品安全工作,將藥品安全列入政府考核測評體系,建立考核評價和責任追究制度。健全各級藥品監管機構和農村藥品監督網絡,確保藥品監管機構依法獨立開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