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發[2009]195號
儀器設備采購與管理是北京大學“211工程”執行中的一項重要工作。為規范儀器設備采購程序,確保儀器設備的高效使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使用“211工程”經費購置儀器設備,應遵守國家有關招標、采購工作的政策、法規。
第二條 使用“211工程”經費購置儀器設備由學校“211工程”辦公室負責審批;實驗室與設備管理部負責儀器設備購置與管理工作的具體執行;各院(系、所、中心)負責實驗室與設備管理工作的主管院長(主任)歸口負責本單位“211工程”儀器設備購置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項目審批與設備論證
第三條 “211工程”建設項目需首先通過學校“211工程”辦公室組織的審批程序。項目申報單位應同時提交擬購置儀器設備的清單。
第四條 大型儀器設備的購置,須按照《北京大學大型儀器設備管理辦法》(校發[2006]263號)進行可行性論證。
購置預算單價在40萬元人民幣(含)至80萬元人民幣的儀器設備由院(系)主持論證;預算單價在80萬元人民幣(含)至400萬元人民幣的儀器設備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部主持論證;預算單價在40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的大型儀器設備,由主管校長主持論證。
第五條 擬購儀器設備與原批準的項目申請書中的儀器設備擬購清單有變更時,應事先報學校“211工程”辦公室,經批準后方能采購。
第三章 儀器設備購置
第六條 “211工程”項目中批準用于儀器設備購置的經費額度直接劃撥至實驗室與設備管理部統一管理,不收取項目管理費。設備采購工作完成后,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部統一到財務部報銷。
第七條 實驗室與設備管理部依據學校“211工程”辦公室批準的設備購置計劃,會同項目單位擬定購置方案,確定采購方式。
第八條 凡屬于政府采購范圍內的采購項目按政府采購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凡在學校范圍內能形成批量規模的儀器設備,或國內儀器設備總價在2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或進口儀器設備單價在4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的,原則上由學校統一進行集中招標采購;符合招標采購范圍,但因特殊情況無法實施招標采購的,用戶可向實驗室與設備管理部提出申請,經北京大學儀器設備招標采購領導小組批準后,方可采用批準的方式進行采購。具體實施細則詳見《北京大學儀器設備招標采購管理辦法》(校發[2006]272號)。
第十條 招標采購范圍之外的儀器設備購置,應按照多家考察、競爭性談判的原則進行采購。談判時,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部的專職人員會同技術專家組成談判小組,負責技術和商務談判。
第十一條 在國內采購的儀器設備,其訂貨合同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部代表學校簽訂,并加蓋北京大學合同專用章后方能生效。
第十二條 進口儀器設備的訂貨合同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部委托外貿公司簽訂進口儀器設備外貿合同,并負責辦理儀器設備的進口批件、免稅及清關手續。
第十三條 凡免稅進口的儀器設備及其他科教用品,在海關5年監管期內不得轉讓、抵押、質押、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
第十四條 儀器設備到貨后,由項目單位及實驗室與設備管理部共同組成驗收小組,按合同規定及時驗收,儀器設備驗收后應及時填寫驗收記錄。凡數量、質量或技術指標達不到合同規定的,應及時索賠。
第四章 儀器設備管理
第十五條 儀器設備驗收付款一周內,項目單位應憑項目負責人和經辦人簽字的發票及時辦理固定資產建賬建檔手續,認真執行《北京大學儀器設備管理辦法》(校發[2006]262號)的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應認真做好大型儀器設備的使用記錄及維護、維修記錄;定期做好儀器設備的校驗和標定。
第十七條 大型儀器設備實行“專管共用”,鼓勵多種形式的開放使用,充分發揮儀器設備的使用效益。
第十八條 大型儀器設備的使用和管理實行考核制度,考核工作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部主持。
第十九條 對于在使用率、完好率、出成果、出人才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儀器設備所在單位和個人,學校將予以表彰和獎勵;對于使用效率低、專管共用差的單位和個人,將給予批評、警告。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條 項目負責人要嚴格按照批準的采購計劃使用經費,專款專用,超支自負。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醫學部可參照本辦法另行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經2009年11月24日第731次校長辦公會討論修訂,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大學“十五”“211工程”建設項目儀器設備購置與管理辦法》(校發[2006]273號)同時廢止。